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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吉小妹、萧改女与萧改女、吉小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吉小妹。委托代理人衡芬(系吉小妹女儿,特别授权)。被告萧改。被告吉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小妹与被告萧改女、吉小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吉小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小妹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吉小妹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