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静与陶丹、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陶丹,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静,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陶丹,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勇,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陶丹、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