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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诉初字第0001号原告朱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熊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