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诉初字第0001号原告朱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熊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