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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佳与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859号原告朱佳,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钱平。被告张鸣,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旭,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佳诉被告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撤回起诉。本案受���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朱佳负担。审 判 长 王  芩  菲审 判 员 杨    奕人民陪审员 李  富  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娇君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