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贾坤与宋发曾、廖利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坤,宋发曾,廖利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687-1号原告贾坤。被告宋发曾。被告廖利举。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贾坤与被告宋发曾、廖利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6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宋发曾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开阳路交汇处银雀尚城小区南区6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产权证号:1520)。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发曾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开阳路交汇处银雀尚城小区南区6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产权证号:152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