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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黄凌凯与刘均、陈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凌凯,陈萍,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黄凌凯。委托代理人杨雪娇、陈琳,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刘均。黄凌凯与陈萍、刘均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萍、刘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凌凯支付货款及相关诉讼费用16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陈萍、刘均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000元,除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汽车外,依职权未查询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强制执行到位14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716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扣划的回执及给付申请执行人的票据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