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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蒋月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蒋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蒋月萍。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申请人蒋月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特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越城区南江枫林56幢402室的房地产现由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在本案中暂无法腾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422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