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李某甲,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李某某父亲。被告王某某,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甲,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父亲。被告王某乙,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