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华联合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铜川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铜川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彬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徐某、人保财险铜川分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款29549.32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了案件款129549.32元。因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343元免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彬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张 扬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雨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