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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广达支行与王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广达支行,王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广达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负责人李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万园,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傲怡化妆品商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广达支行与被告王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广达支行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