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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荣忠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环卫汽车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忠,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环卫汽车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069号原告:刘荣忠(居民身份证号:×××61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环卫汽车队。法定代表人:徐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忠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环卫汽车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欣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