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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7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程与被告范鉴哲、范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范鉴哲,范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863号原告李程,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范鉴哲,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范烈,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代表人叶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与被告范鉴哲、范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83.5元,由原告李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