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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艾真英与唐志斌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真英,唐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艾真英,女,生于1955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唐志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志斌发出通知,但被执行人唐志斌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志斌与其妻子周凯共有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东风路4号3栋1层13-1号的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志斌与其妻子周凯共有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东风路4号3栋1层13-1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