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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三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南新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特电子有限公司,湖南新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湖南三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言,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南新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长青。原告湖南三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新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予以受理。本院在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开福区,上述合同约定的发电机设备交付地点和使用地点均为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地市支行。本院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市开福区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显示长沙市开福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市开福区系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邵 力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