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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642号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法定代表人:董宝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铁岭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高 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