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与倪兆华、柯仙珠、冯锦文、王智鹰、冯成杰、吴培星、游兴梅、杨建华、林幼英、福州市晋安区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倪兆华,柯仙珠,冯锦文,王智鹰,冯成杰,吴培星,游兴梅,杨建华,林幼英,福州市晋安区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雷培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向飞,员工。委托代理人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兆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柯仙珠,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冯锦文,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智鹰,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冯成杰,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培星,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游兴梅,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杨建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被告林幼英,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倪兆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心家泊支行诉被告倪兆华、被告柯仙珠、被告冯锦文、被告王智鹰、被告冯成杰、被告吴培星、被告游兴梅、被告杨建华、被告林幼英、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8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倪兆华、被告柯仙珠、被告冯锦文、被告王智鹰、被告冯成杰、被告吴培星、被告游兴梅、被告杨建华、被告林幼英、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文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清华人民陪审员 林 松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