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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侯强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强,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887号原告侯强,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横山县高镇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海军,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强诉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