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侯强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强,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887号原告侯强,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横山县高镇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海军,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强诉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