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乔建英与李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英,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乔建英,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庆阳亨通汽修厂业主,住甘肃省泾川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建英与被执行人李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建英车辆修理费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乔建英与被执行人李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波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乔建英车辆修理费562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下剩450元申请执行人乔建英自愿予以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