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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1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刘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2007)葫绥民权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子女抚养费9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此款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已领取此款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葫绥民权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