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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与郑青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郑青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阳城环路27号2幢。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女,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马超,男,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郑青云,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青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圣水佳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