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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霸执字第64号李浩然、边迦:吴文学与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吴文学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二日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60391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7622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4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账号:04×××2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本院地址:霸州市益津北路21号邮编:065700联系人:刘波王卫耕联系电话:0316-78635901863163111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