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曾国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2号罪犯曾国泉,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国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7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2012年6月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押解至泉州市看守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国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被告人曾国泉退出赃物折价人民币4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又于2013年1月4日入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国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因患癌症,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9.6分,考核期累计扣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的疾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国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国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阙 斌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