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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米娜与张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娜,张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米娜,女,1989年2月生,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硕,男,1989年1月生,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米娜与被执行人张硕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