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闫杰石诉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杰石,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闫杰石,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闫杰石诉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