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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宋兰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兰芳;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宋兰芳。申请人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黄荷凤。委托代理人周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4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免除宋兰芳住院期间自费部分全部费用人民币4,154.10元;二、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一次性给付宋兰芳补偿款人民币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兰芳与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于2014年12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