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泰安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安某齿轮箱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某齿轮箱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泰安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钢材大市场中路四期路南。被告泰安某齿轮箱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创业大厦东段(北上高)。法定代表人刘宜经,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7元,保全费4042元,两项共计93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纪峰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