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与李添齐、鲁玉梅、官小琪、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李添齐,鲁玉梅,官小琪,熊琨,秦纳新,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张岚。被告李添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鲁玉梅,女,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官小琪,女,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熊琨,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告秦纳新,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告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梓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被告李添齐、鲁玉梅、官小琪、熊琨、秦纳新、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胡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聂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