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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升与周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周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1号原告李升,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周永富,男,1948年12月23日,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与被告周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周永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提供的担保系原告李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存款为3万元的存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金存款3万元确系其本人所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储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