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宗旺,刘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应文南,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宝兰,延平区茫荡镇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钗,延平区茫荡镇计生办干事。被执行人陈宗旺,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丽美,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执行人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延计生征决字(2013)第18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11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3)第18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3)第18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