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万晶晶、朱恩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万晶晶;朱恩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2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负责人邱洁华,行长。被执行人万晶晶。被执行人朱恩露。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晶晶、朱恩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启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晶晶、朱恩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0万元、律师费16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抵押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616500元及利息、迟延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