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韩雪松、佟春柳与于会永、李淑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松,佟春柳,于会永,李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松,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佟春柳,女,满族,1987年4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于会永,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李淑艳,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雪松、佟春柳与被执行人于会永、李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