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行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延福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19号赵延福:你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18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本案中,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违法营运车辆实施扣押。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录像等证据可以证明,你有违法营运的嫌疑,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当场发现后,立即对你车辆进行扣押,并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