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张某甲等与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现已搬离二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