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甄鑫与范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鑫,范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甄鑫,女,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被执行人范诗光,男,汉族,中专文化。申请执行人甄鑫与被执行人范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范诗光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诗光自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甄鑫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