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毛政忠与吴建寅、张筱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442-1号申请执行人毛政忠。被执行人吴建寅。被执行人张筱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建寅所有的浙G×××××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楼冬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