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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5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毛政忠与吴建寅、张筱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442-1号申请执行人毛政忠。被执行人吴建寅。被执行人张筱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建寅所有的浙G×××××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楼冬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