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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昕宇、符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昕宇,符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路镜泊湖街。法定代表人:张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春贵,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昕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颖,女。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昕宇、符颖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马焱、审判员曲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丽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