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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军山诉张子谞、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山,张子谞,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69号申请人李军山。被执行人张子谞。被执行人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安堡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谞,系该公司经理。李军山诉张子谞、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张子谞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李军山件给付款项326000元,北京德瑞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书发生效力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