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建与山东恒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山东恒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赵建,居民。被告山东恒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和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菏泽泰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