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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与李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李古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电信实业综合大楼。负责人张焕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帆,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古,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诉被告李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李古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宏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