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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金高、沈长娟、张永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金高,沈长娟,张永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7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如东,系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金高,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沈长娟,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张永年,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高、沈长娟、张永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