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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叶海鹏与刘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鹏,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508-1号申请执行人叶海鹏。被执行人刘武。叶海鹏与刘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海鹏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武的银行存款53000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武的财产直至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焕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