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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古健平与张木南、邹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古健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5796。委托代理人:蒙晋伟,广东嘉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木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916。被告:邹志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710。原告古健平诉被告张木南、邹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健平的委托代理人蒙晋伟、李庆玲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木南、邹志雄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健平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张木南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被告邹志雄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但是借款期满后两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依法起诉两被告。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原告古健平对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居住证明,拟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在珠海居住的信息;2.借据,拟证明被告张木南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邹志雄作为担保人,以及还款期为一个月的事实。被告张木南、邹志雄缺席,无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张木南向原告古健平借款20000元,当日原告古健平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张木南,被告张木南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古健平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内容如下:“兹有向古健平(身份证号××)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正,于2012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特立此据。借款人:张木南身份证:××担保人:邹志雄身份证:××。2012年9月1日”。被告邹志雄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并写下身份证号,被告张木南、邹志雄均在各自签名处按压了指印。2012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了,被告张木南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之后原告向两被告追讨,但两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木南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中,本院已要求原告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条,受理后公告传唤被告张木南应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张木南仍不应诉,本案的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原告请求被告张木南归还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邹志雄作为被告张木南借款的担保人,实质为保证人,原告与两被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张木南的借款期限到2012年10月1日,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3年3月1日前,原告未要求保证人邹志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邹志雄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现要求被告邹志雄与被告张木南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木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古健平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古健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古健平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张木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红革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柯抗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