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志红、周长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红,周长孙,章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红,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周长孙,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章有秀,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黄志红与周长孙、章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0000元及利息,未执标的220000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抚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旭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