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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万德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德,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德。委托代理人叶建国。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叶江,董事长。张万德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万德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健瓷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5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6000多万元。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已停产,并将资产出租给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的系列执行案均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对案外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红利提取后,再参与分配。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张万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