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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丁华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33号原告:丁华明,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4450-2。负责人:黄震,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排除妨害纠纷。原告丁华明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华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明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华明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