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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XX与林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XX,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