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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菊莲与被告陈五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郭菊莲,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五凤,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菊莲与被告陈五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菊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菊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菊莲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