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明杰、王桂萍与梅俊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杰,王桂萍,梅俊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谭明杰。申请执行人:王桂萍。被执行人:梅俊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