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吕友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吕友
案由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4号罪犯郑吕友,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吕友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经本院3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10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吕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2012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吕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吕友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0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益平审判员 郭松巍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