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峰与智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峰,智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严峰。被申请人智日海,1988年3月30日。因申请人严峰与被申请人智日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严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智日海于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无牌蓝色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智日海于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无牌蓝色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